山东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324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文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283840522。
法定代表人:姜书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垒,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海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491280070。
法定代表人:李浩信,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0万元的房屋予以保全,并由烟台环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阳市××路××号××号××小区××号楼××号××号楼××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马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