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灌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82号
申请人:烟台灌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泰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F87MJ4K。
法定代表人:李文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申请人:烟台仁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田格庄村0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283840522。
法定代表人:姜书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灌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FJ××××号车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FJ××××号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叶黎萌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82号
申请人:烟台灌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泰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F87MJ4K。
法定代表人:李文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申请人:烟台仁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田格庄村0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283840522。
法定代表人:姜书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灌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FJ××××号车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FJ××××号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叶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