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鸿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州鸿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龚继保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4967号之一
申请人:青州鸿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4404921U。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五河县希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腾飞南苑小区西门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66522282R。
被申请人成立山,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申请人青州鸿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五河县希望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驾驶的皖****55(皖****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交纳保证金12000元后,解除对该车的扣押。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2000元,并申请本院解除对皖****55(皖****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皖****55(皖****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