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05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潍洲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宋珍。
申请执行人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潍州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