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6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奎商初字第435号
原告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增吉,董事长。
被告**。
被告**。
原告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4685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4685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