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3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芳,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高路与潍九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增吉,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泰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金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