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至盟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629号
原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昌路2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45215542。
法定代表人:刘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至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89号山东巨匠大厦1003、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7738276Y。
法定代表人:杜刚,经理。
被告:山东至盟地产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孤山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887946569。
负责人:杜刚。
原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至盟地产有限公司、山东至盟地产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2元,减半收取计72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16元,由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楠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