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1475号
原告:山东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张家庄村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TMEMR8A。
法人:徐爱英,职务:总经理。
被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昌路2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45215542。
法人:刘云生,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4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194元,由原告山东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世花
人民陪审员  刘淑杰
人民陪审员  杨元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