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世超,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21)鲁0725民初243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民初2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岳本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刘河清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