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150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云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25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