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711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彪,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璐,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昌路**。

法定代表人:刘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诉前保全费1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冀迎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