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4521554241。

法定代表人:刘云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18)鲁0725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3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截止2020年11月6日,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信息中,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我院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

4.2020年7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11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释明,其对我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

综上,该案自2020年5月15日立案至今,我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