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县路275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22)鲁078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27800元。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3年4月3日、6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至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签批拘留决定书。 5、2023年6月12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