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潍州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财保280号 申请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潍州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潍州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0104132023000××××),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潍州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相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