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1009号
原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府前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哲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绿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胜利东街326号院内7号楼311。
法定代表人:傅功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绿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璐璐
书 记 员 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