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426号
原告:潍坊绿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3322号圣荣商务楼1-405室。
法定代表人:傅功尧,经理。
被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府前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总经理。
被告:***,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潍坊绿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潍坊绿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绿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晓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璐璐
书 记 员 王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