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奎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宁,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高 彬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