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办庄家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永平,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区海衡路0025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学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4234.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