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3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原告: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庄家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置业)、一审原告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建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提交的润昌建筑出具的证明,可证实涉案实际施工欠款数额及债权人,润昌建筑以涉案零活施工由**独自承揽完成,涉及的权利义务及欠款归**为由退出诉讼。二审法院却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未查明案件事实。二、原审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上诉要求确认其系合法权利主体,但二审却超出此请求,认定**所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明显遗漏请求事实,超出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在卷证据和已查明事实,结合**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院的审查意见详述如下: 关于**所提“二审未对潍坊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进行质证”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上述证明,因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调查活动,故其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这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上述情形并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所提“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互矛盾,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未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经查,**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9712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一、二审法院的上述裁判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的此项申请事由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