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2财保81号
申请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庄家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衡路002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