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36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毓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口湘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湘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湘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88.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符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