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3125112X。
负责人:张丽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李培江,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郭宝新,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吕学萍,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社区北山南侧。
被执行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办营北路路东。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培江、郭宝新、吕学萍、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2022)鲁0724诉前调确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50000元及利息。
1.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培江、郭宝新、吕学萍、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我院说明情况。
2.2022年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培江、郭宝新、吕学萍、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冻结***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一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8525.22元。
3.2022年10月12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培江、郭宝新、吕学萍、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无可继续执行财产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17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宫洪涛
审判员  尚美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