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第六项目区朐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办营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0724民初4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1054790元。 1.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2023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4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89.91元、5544.31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491.39元、7534.45元,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一处,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3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申请进行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民初4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