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519号 原告:扈海彬,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告: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利民热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临朐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扈海彬、**、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利民热力铸造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扈海彬、**、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扈海彬、**、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海彬、**、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扈海彬、**、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