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2037号
原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站前西街**利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淑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华、王俊,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钱江路南(淮安市江瑞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月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1元,减半收取13400.5元,由原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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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於万靖
人民陪审员 王春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