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772号
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6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志,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站前西街2号利元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朱淑云。
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陈桥街道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沈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蒋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