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基础分公司与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346号
申请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6494117X6,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华、王爱红,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基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UJ8M5H,住所地如皋市。
责任人:黄卫革。
被申请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76976K,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花正国。
本院在审理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基础分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基础分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9773.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基础分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977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雪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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