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

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藏06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恰青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21MA6T3ERC9E。 被执行人: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B2区9栋二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6582C。 申请执行人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藏06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将执行款项395443.45元汇至申请执行人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如被执行人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第一项的约定,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以个人的家庭财产对该案的执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执行人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杰恒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藏0602执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卓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