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4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金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张建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秀华,系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19号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才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5491.1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诉讼财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5491.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47.46元,由申请人新疆金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阿  依  姑·阿里木
书 记 员     阿不都热合满江·吐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