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兵03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19号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东莞西路8号。
负责人:***,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3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3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尹 惠 欣
审 判 员 褚 彩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利 军
书 记 员 ****·艾则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