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克中法民监字第7号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克中民一终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成干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