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财保22号之一
申请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锋,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7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3月23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申请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7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正发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