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2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9)克仲决字第8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1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700000元,违约金13062元,承担仲裁费949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208.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欠款本金为13808038元,执行费为81208.04元。双方约定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解除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和克拉玛依钻井公司的工程结算款的条件下,由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与以上两家公司的工程结算手续,达成付款条件,自付款之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免计利息。如未能完成工程结算手续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被执行人则承担以13808038元(已付款数额从该数额中核减)为基数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年利率4.35%计算)的双倍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以日万分之1.75计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2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峰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帅 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