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第三人:克拉玛依市壹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克仲调字第125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36000元、滞纳金50000元、仲裁费18939元,共计50493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49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6月28日达成和解,确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完毕所有欠款,第三人克拉玛依市壹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为***对克拉玛依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凌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春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