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64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荣,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动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9元,减半收取计2,989.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989.5元退付原告***。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