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255号
申请人:新疆鑫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和商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动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鑫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142元额度予以冻结或其他等价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2XXXXXXXXX,作为申请人新疆鑫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鑫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142元额度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85.71元,由申请人新疆鑫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革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