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60503503L。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青,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5533564G。
法定代表人:李动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77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已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4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洪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