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系***侄子。 被告: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动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