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执保3号
申请人***、新疆正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新民初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执行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新民初1号民事裁定指定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里˙吐依洪
审判员 郭 长 安
审判员 马 云
书记员 杨 学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