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易而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5047号
原告:易而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传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朱杰,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董飞,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沈冬,该公司员工。
原告易而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易而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而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而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苏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