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2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2603878X。
法定代表人:刘学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苏038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给付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租金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返还给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撤离租赁场地;如逾期不撤离出租赁场地,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撤离之日止的租赁费;四、驳回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4月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购物地址、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6日、4月1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8日、7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8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6、2021年8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郭 峰
审判员  吴振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