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财保166号
申请人:浙江三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托管6631(商务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LWMJ90。
法定代表人:安剑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荣。
被申请人: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用代码913101146077288153。
法定代表人:黄振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雅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30522MA29J8FY8J。
法定代表人:蒋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浙江三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浙江雅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浙江雅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浙江三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于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