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杨杨五金建材商店与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812号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

经营者:王春华,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涛,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振彪。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方亚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侯艳芳

书 记 员 傅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