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812号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
经营者:王春华,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涛,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振彪。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方亚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侯艳芳
书 记 员 傅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