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6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811号1层J1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077288153。
法定代表人:黄振彪。
原告***与被告***、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