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磊厦公司vs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特245号
申请人:上海磊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8号36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5932397Y。
法定代表人:陈利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夏静,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3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女,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枫,系***丈夫。
申请人上海磊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43号仲裁裁决,磊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如下:一、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本案系2017年1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季军已经送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季军是逆向行驶,但是交通事故认定的是同等责任。而该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是适用简易程序认定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该事故认定书上当时没有季军签字。在西湖交警大队查证的时候申请人发现是曹枫在上面签字。且有一份授权委托,西湖交警大队没给申请人调取。二、工伤认定申请书不是季军本人签字,也是曹枫签字,之后种种的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应当由季军本人签字的部分都是曹枫代签。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季军本人的签字在众多文书中明显不一致。申请人方已经在仲裁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自事故认定开始,季军本身和磊厦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是案外人招录的劳务用工,不可能产生工伤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能被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认定应当是同等责任以下,而该事故以简易程序认定,认定的是同等责任。当时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描述,季军是逆向行驶,而且送了医院。季军又没有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认定书上签字。行政诉讼时二审法院帮磊厦公司去调取的这份证据,磊厦公司也没有看到这个事故认定书上有季军的签字,但是磊厦公司最后到西湖交警大队去核实的时候,发现第一联,磊厦公司是第三联,第一联上有曹枫的签字,而曹枫如果要签字的话必须是要季军授权。季军的这一份所谓的授权委托书上,是有许许多多涂改的地方,但是西湖交警大队没有给磊厦公司查证,因此磊厦公司现在也希望法院能够调取。磊厦公司也提交一个司法鉴定的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不是季军本人申请的。磊厦公司拿了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去向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工伤认定申请书也不是季军本人签字是而曹枫签字。后来的资料显示,季军有一份授权委托书给曹枫,但是磊厦公司认为这些基础的申请书包括起诉书,包括劳动仲裁的申请书,都应当由季军本人签字,但是都不是季军本人签字的。这些委托书,再加上劳动能力的鉴定,也不是季军本人签字,再加上之后的起诉书、劳动仲裁的关于工伤待遇的这个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等,包括授权前面几个程序当中,授权律师的委托书等等,这些季军的签字,可以看出明显不一致,磊厦公司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是曹枫炮制的。这是磊厦公司所讲的第一个理由,也是讲到要法院对于季军本人签字,这些所有文书的同一性,以及在这些文书上所盖的手印是否一致,磊厦公司要求进行鉴定,如果说鉴定出来,是不一致的,原先的本案的一些基础的文书,磊厦公司就有理由启动程序去推翻。三、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4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之前的多个程序当中,都确认了季军跟磊厦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在这个裁决书当中所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些项目事项,都是依据双方之间本身就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给予的补偿。因此,既然已经认定季军跟磊厦公司之间是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则裁决中的这些事项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1、撤销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43号仲裁裁决,2、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3、本案受理费用由***、***、**、***承担。
被申请人***、***、**未发表答辩意见。***答辩称:对仲裁裁决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磊厦公司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其理由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季军本人所签,以及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增加仲裁申请书上的签字字迹存在不一致,本院认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民事案件无权予以评价,且对于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磊厦公司已经提起要求撤销的行政诉讼,并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予以驳回,故磊厦公司所主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的签字是否为季军本人所签,并非本案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处理的范围,磊厦公司的该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增加仲裁申请书上的签字是否为季军所签,因季军现已死亡,且磊厦公司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可作为比对对象的样本,故仲裁委对其仲裁申请不予采纳并无程序上的错误。磊厦公司现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但因本案系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范围,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磊厦公司另诉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根据仲裁认定的事实,磊厦公司与季军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磊厦公司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功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其该项撤销的事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磊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海磊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睢晓鹏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毕克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奕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