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杭民终字第3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元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矿开。
委托代理人:褚锐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磊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元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磊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4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元,退还杭州元发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徐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