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台州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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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859号
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201至1208室。
法定代表人:滕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富,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葭沚街道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室南幢801(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礼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灵。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虹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平
代书记员潘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