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圣亨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袁晴,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201至1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土荣。
原告上海圣亨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064,330.32元,利息损失(以人民币976,99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87,33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查无此公司”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公告送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于2022年1月28日冻结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27日),如申请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孙文华
审 判 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雅娟
书 记 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