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3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201至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米林县福州东路1号米林县商务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