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5209号 原告:***,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201至1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深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至11月份,***为中深公司承包的位于椒江新港大酒店装修工程进行打胶等室内装修。完工后,中深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双方于2021年1月28日经椒江区综治工作中心调解,立下确认书一份,由中深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在确认书上签字,载明中深公司尚欠***工程款38000元。后经***催讨,中深公司已支付29000元,余款9000元未付。 中深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为中深公司承包的新港大酒店装修工程打胶。2021年1月28日,中深公司与***签订确认书,载明“经双方核实,在新港大酒店装修工程中,打胶班组还剩叁万捌仟元工程款未结,其中人工费用38000元”。确认书签订后,中深公司已支付给***29000元,仍有9000元余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法定授权委托书、确认书以及***的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与中深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通过确认书的形式对欠付的工程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中深公司未按照确认的金额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的全部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中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